轉發“關于印發《山東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工作指南》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08-07 來源: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有關單位:
為加快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完善技術創新體系,推動先進制造業強省建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制定了《山東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工作指南》。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3年8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工作指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完善技術創新體系,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關于完善制造業創新體系,推進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工信部科〔2016〕273號)、《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工程實施指南(2016—2020年)》《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升級為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條件的通知》(工信廳科〔2017〕64號)和《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考核評估辦法(暫行)〉的通知》(工信廳科〔2018〕37號)等,制定《山東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工作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山東省制造業創新中心是面向制造業創新發展需求,在山東省內注冊成立,由全國范圍內企業、高校、科研機構、投融資機構和新型社會組織等各類創新主體自愿組合,形成以企業為主體,獨立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創新載體。主要任務是打造制造業創新資源整合樞紐、共性技術研發供給基地、創新服務公共平臺、領軍人才培育基地等。
第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統籌推進全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工作,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做好培育申報、認定驗收、綜合評估的配合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市開展市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工作。
第二章 培育申報
第四條 省制造業創新中心應立足于共性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符合山東省制造業高質量發展需求和產業創新發展實際。重點面向全省傳統優勢產業、標志性產業鏈細分行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及未來產業等領域。鼓勵相關領域具備條件的龍頭企業牽頭創建省制造業創新中心。籌建條件成熟后,向所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出培育申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各市推薦情況,對符合培育條件的予以公布。培育建設成熟后可申請驗收,原則上培育期不超過三年,如遇特殊情況可申請延期一年。
第五條 培育申報程序:
(一)單位申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每年組織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培育申報工作,擬申報單位籌建方案成熟后,向所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請。
(二)各市推薦。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申報單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規范性、完整性進行初審,提出推薦意見。申報單位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綜合論證。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各市推薦情況組織專家綜合論證。
(四)結果公布。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綜合論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省制造業創新中心進行培育,并正式發文公布。
第六條 申請培育的省制造業創新中心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牽頭單位在山東省內注冊,原則上應擁有省級及以上研發創新平臺或是已認定的市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牽頭單位為企業的,應為在行業內具有較強影響力的龍頭企業,近三年平均研發投入強度不低于3%,或研發投入每年不低于2000萬元,主營業務收入位居全省同行業前列。無違法、違規、失信行為記錄。省級及以上產業集群龍頭企業牽頭申報可不受領域限制。
牽頭單位為省內省級及以上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獨角獸企業、瞪羚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或“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其近三年平均研發投入強度須不低于4%。無違法、違規、失信行為記錄。
(二)注冊成立公司作為制造業創新中心運營主體,公司應為投資主體多元化的獨立法人。制造業創新中心有意向出資的法人單位不低于5家,包括本領域具有較強競爭力的產業鏈企業或投融資機構;牽頭單位為省內省級及以上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獨角獸企業、瞪羚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或“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制造業創新中心,有意向出資的法人單位不低于4家,包括牽頭單位所在產業鏈上下游具有較強實力的配套協作企業,鼓勵金融機構或社會資本積極加入。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組織結構和運行機制,具備科學合理的章程或規章制度,包括科學的決策經營、財務人事、科研項目等管理機制,成員單位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緊密長效合作機制,技術轉讓、專利保護等有關知識產權制度等。
(三)圍繞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建設完善的產學研合作網絡。組建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形成技術擴散、輻射和轉移網絡,成員單位原則上應包含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研發機構。有明確的技術創新規劃和路線,有持續較高的研發投入,擁有先進的基礎設施、儀器裝備,能夠為技術創新提供有效支撐。
(四)應積極引進和培育高水平管理及研發團隊。建立完善的組織架構和管理隊伍,成立技術專家委員會作為內部咨詢機構,為行業培育輸出創新人才,提升全行業技術創新能力。
(五)應建設開放合作交流機制,面向行業和地區提供公共服務,有明確的市場定位和較為成熟的商業模式,對公共服務收益有明確預期。
(六)應制定切實可行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包括中長期研發項目計劃、成果轉化產業化目標、經費籌措計劃、研發投入和轉化收益預算以及實現市場化自主運營的進程計劃等。建設任務責任目標,在培育期內根據實際情況可進行適當調整。
第三章 驗收認定
第七條 獲得培育的省制造業創新中心,經過一定周期培育建設,實現建設任務書目標,可提出驗收申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各市初審和推薦情況組織驗收,并對通過驗收的予以認定。
第八條 認定程序:
(一)各市初審。培育成熟后,向所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出驗收申請,初審通過后,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申請驗收。
(二)組織驗收。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申請驗收的省制造業創新中心組織專家進行驗收。
(三)認定公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綜合驗收情況,對通過驗收的予以認定。
第九條 驗收基本條件:
(一)按照“公司+聯盟”的基本運行模式,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制造業創新中心獨立法人股東不低于5家,包括本領域具有較強競爭力的產業鏈企業或投融資機構,且注冊資金不低于1000萬元,驗收時資金到位率不低于30%。聯盟應匯聚產學研用各類創新主體,并至少有20家本領域的省級及以上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業設計中心、“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等創新平臺。
牽頭單位為省內省級及以上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獨角獸企業、瞪羚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或“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制造業創新中心獨立法人股東中,應包括4家以上在產業鏈上下游具有較強實力的龍頭骨干企業,且注冊資金不低于800萬元,驗收時資金到位率不低于30%。聯盟應匯聚產學研用各類創新主體,并至少有10家省級及以上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業設計中心、“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等創新平臺。
(二)中心法人公司有責權明晰的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團隊,通過內部管理制度建設,明確各股東及聯盟成員責任和權利,充分發揮各類主體作用,形成產學研用協同的創新機制。
(三)股東投資應滿足基本運行需要,建設運營過程中,應按市場化運行,并已與社會資本有密切合作,通過技術成果轉化、企業孵化、委托研發、檢測檢驗和提供公共服務等方式獲得穩定收入。
(四)設專家委員會負責研判行業發展重大問題并篩選確定研究方向,專家委員會主任應由行業領軍專家擔任。中心法人公司應有固定的研發隊伍,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0%。中心的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五)應在專家委員會指導下,按照市場需求,結合行業發展,制定明確的技術創新規劃,組織本領域龍頭企業、高校、研究機構共同實施技術攻關,突破制約行業發展的關鍵共性技術瓶頸,取得至少2項重要技術突破。
牽頭單位為省內省級及以上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獨角獸企業、瞪羚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或“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制造業創新中心取得至少1項重要技術突破。
(六)建立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制度,擁有科學合理的成果轉化機制和專利許可轉讓制度,已實現至少1項共性技術的轉移擴散或通過技術實現企業孵化,具備自我可持續發展能力。
(七)創新中心應具備協同創新能力,充分發揮現有資源優勢,實現與成員單位間的資源開放共享。已成為本領域具有一定影響的技術創新平臺,具有與創新中心成員以外的單位開展技術合作的業績。
(八)建立與國內外知名高校、科研機構或企業進行技術交流合作的長效機制并開展實質性工作。
第四章 綜合評估
第十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鼓勵和指導滿足條件的省制造業創新中心申請創建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對升級為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的按照“一事一議”的辦法給予支持。
第十一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通過認定的省制造業創新中心組織開展綜合評估工作,原則上組織省制造業創新中心每年開展自評,每三年開展綜合評估。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名稱、牽頭單位如需變更,須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批準。
第十二條 評估內容主要包括創新中心研發、共性技術突破、產學研協同、市場導向突出、成果轉移轉化和可持續發展等六個方面。
第十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開展評估工作,對評估結果進行確認,建立“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評估結果包括優秀、合格、不合格三類;評估不合格的,給予最長一年整改期。整改可采取重組、變更股東等多種方式,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銷。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指南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指南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原《山東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工作指南》(魯工信技〔2020〕95號)同時廢止。